服务项目 | 浏览量17 | 发布时间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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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侵权成功案例:
2013年1月,我所接受专利权人余某委托,向绵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何某销售侵犯其名称为“水族箱(DGZ)”(专利号ZL201130316281.9)、名称为“鱼缸(八边LS-C)”(专利号ZL200930109629.X)、名称为“鱼缸(圆柱LS-E黑白相间)”(专利号为ZL200930109625.1)、名称为“鱼缸(MBZ)”(专利号ZL200930109627.0)等4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产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于2013年3月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被请求人何某停止销售与上诉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侵权产品,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
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有哪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业为您解答。
(1)顺序审查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入案卷备查。
(2)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 案,应当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
(3)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尤其是当驳回理由属于本章第5.6节所述情况时,应当明确说明,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产品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的时间、地点、公开出版物的名称、出版日期,必要时,可 附包含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4)听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证据。
什么是知识产权?它的分类有哪些呢?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缩写IPR),保护的是是智力成果、无形财产,是人们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因有很多种,最常见的解释为,创造智力成果需要投入人力财力,而知识产权一方面是对已经投入的人力财力的法律回馈,另一方面在于可持续地促进更多智力成果的出现。
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能成为知识产权。
通常知识产权的对象为技术、品牌、设计、作品等,这些无形智力成果成为知识产权之后,便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甚至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当谈到知识产权时,需要先明确该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再根据类型的不同明确其具体的保护内容。平时经常接触到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