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浏览量6 | 发布时间2017-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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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十版商标分类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注释】 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堆肥; ——非食品防腐盐; ——某些特定的食品工业用添加剂(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 ——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 ——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第五类);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 ——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成都商标代理,专业商标服务一体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向商标局备案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相关人被许可使用人取得了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是商标使用权人取得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由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主导,并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和商标代理资质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中国律师行业zui具有服务特色的事务所之一。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成都商标注册,成都商标申请,成都商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