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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呢?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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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之一: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就图书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须符合上述一般规定而外,《著作权法》尚有以下限制:(1)著作权人必须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方可修改、删节作品;(3))图书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图书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另外,法律还对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文章发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另一方是报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网络服务商。双方通常按行业习惯来合作,常常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签定书面发表合同的相对比较少。著作权法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也十分有限。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您---著作权的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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