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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标侵权,成都商标侵权律师,商标侵权如何处罚?下面由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专业为我们介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国际商标查询时应注意什么?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很多人对涉外商标申请注册已经不再陌生,但对于涉外商标的在先权利查询,很多企业还没有做到足够重视。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指出,有些国内企业认为,只要在某个国家发现了在先近似商标,那么自己的商标就不可能在该国成功注册了,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商标查询的目的是预见并扫清障碍。
关键要做的是对在先商标进行仔细分析:
1、商标图样。以文字商标为例,如果国内权利人的商标是“CYAST”,查询发现数个十分近似的商标,该商标在目的国申请被驳回的风险很大。这时权利人可以将该商标进行图形化设计,或者加一个图形,增强该商标的显着性,所谓的“在先近似商标”不再会构成障碍。
另外,如果对商标“CYAST”的查询中,发现数个以“CYA”开头的在先商标,权利人也大可不必轻易放弃。通常来讲,如果有多个包含相同字母组合的商标能够在目的国共存,那么查询的商标和这些在先商标共存的可能性也会提高。当然,不能排除目的国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可能性,因为这些共存的在先商标很可能是通过复审答辩才最终获得注册的。
2、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的名称也是查询报告中的重要信息。
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第yi,如果查询人发现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名称和自己公司名称几乎完全一样,那有可能是查询到了自己以前在该国注册成功的商标。这时要做的是立刻在这些国家对之前注册的商标进行所有人名称变更,然后再提交新商标申请。 第二,如果在先商标所有人是查询人在该国的经销商或分支机构,而商品类别甚至商品小项都完全一样,那很可能是遭遇了商标抢注。此时通常是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者与抢注人沟通,签订商标转让协议。
商标分为两大类,1-34类为商品商标,35-45类为服务商标,在申请商标前我们要先清楚我们申请的是哪一类商标,以便于快速地查询和注册。商品商标又可以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
由生产厂家为自己出产的商品直接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商标。大部分的商标都属于制造商标。
【销售商标】
自己不生产,只负责拣选、分销商品的商场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商标。成都商标注册,成都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流程,商标分类,商标代办,成都商标检索,成都商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