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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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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假冒商标行为呢?很多人都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结果不小心就侵犯了。假冒商标行为,假冒商标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种常见的假冒行为,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与假冒商标行为相比,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更为复杂化,更具隐蔽性,故一般人对其知之甚少。有学者提出反向假冒商标是指“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我们认为,这一说法值得推敲。试想,怎样才能做到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呢?虽然我们细加揣摸,可推知其所指的是把自己的商标使用于他人生产的产品上的行为,但这种表述无疑给本来就易生误解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更添一层难以捉摸的色彩,实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我们看来,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既然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

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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