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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侵权成功案例:

2013年1月,我所接受专利权人余某委托,向绵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何某销售侵犯其名称为“水族箱(DGZ)”(专利号ZL201130316281.9)、名称为“鱼缸(八边LS-C)”(专利号ZL200930109629.X)、名称为“鱼缸(圆柱LS-E黑白相间)”(专利号为ZL200930109625.1)、名称为“鱼缸(MBZ)”(专利号ZL200930109627.0)等4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产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于2013年3月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被请求人何某停止销售与上诉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侵权产品,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


如何具体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原则?下面就由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专业为您解答一下。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yi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2)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3)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成都专利申请,四川专利申请,四川专利申请代理,四川专利代理公司,成都商标转让,成都商标代理,成都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了移转的新概念作为一种转让方式移转主要适用包括继承转让在内的下列情形:

Ⅰ、因注册人死亡继承注册商标的;

Ⅱ、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制后的企业需办理商标过户的;

Ⅲ、企业破产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的;

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的;


Ⅴ、其他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移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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