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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关于商标使用的问题,商标的法律使用除实际使用外,通常还包括下列情形: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上进行商业宣传;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被许可人的使用也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另外,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会因此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使用一定要先了解清楚,不然就会造成侵权。
在商标侵权案例中,法官是如何判定的呢?
1、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
2、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
4、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